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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8-06-27      浏览次数: 

2017年9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对原学籍管理规定做出修订。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以育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实行春季学期学籍“警示”、秋季学期学籍处理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法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写信并附原所在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取消入学资格,对有生理缺陷,尚符合我校其它专业要求,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调转到适宜专业学习。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新生入学必须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备案。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应回原地治疗,医药费自理。经治疗康复,可以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按学校有关学生学费收取办法交纳学费后,到其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暂缓注册审批手续(包括有正当理由请假、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请助学贷款等),凡办理了暂缓注册审批手续者,其所在教学单位负责汇总,学生工作处复核后报教务处备案。未缴纳学费或未办理暂缓注册审批手续,逾期没有注册者,不能参加本学期各项教育教学活动,须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否则,学校将按其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业标准与成绩考核

第九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按四年学制(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五年)制定,每学年实行二个学期,学生完成学业,获得的学分应达到各专业规定的毕业标准学分。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需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必修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习,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选修有关选学课程,每学期一般应修16学分以上的课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辅修专业。

第十一条学生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对考核合格的课程,理论课,一般每16学时计1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集中进行的每周1学分,分散进行的每32学时计1学分。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根据课程内容特点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考核成绩根据学生上课出勤情况、作业完成情况、课内实验完成情况、平时测验和期末测评结果确定。考核不合格,可以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初(开学二周内)学校组织的补考,对参加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应申请重修。

第十三条学生学习考核结果按照成绩、学分、学分绩点记载。考试课按百分制记成绩,考查课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成绩(公共选修课按合格、不合格二级分制记成绩)。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关系如下表:

学分绩点与考核成绩关系表

考核成绩

学分绩点

百分制

五级分制

二级分制

90~100分

优秀

4

80~89分

良好

3

70~79分

中等

合格

2

60~69分

及格

1

60分以下

不及格

不合格

0

学生可以通过重修提高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凡申请重修者,须按学校有关学费收取办法交纳学费。学生经申请批准后可随本年级其它专业教学班级或下年级相应教学班级重修相关课程,参加相应班级课程考核的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考核纪律。不得旷考,因故不能及时参加考核的,应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请假,并办理缓考手续。对违反考核纪律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为违纪、作弊。凡旷考、违纪和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按“0”分记载)。考核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能参加学期初相关课程的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申请重修相关课程。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均做出真实、完整地记载,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考入我校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请假并经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而缺席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编级与编班

第十六条取得学籍的学生按其入学年份编入相应的年级和专业行政班。学生一般随本年级上课、考核,并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审批,根据具体情况编入适当年级的相应专业行政班级。

第十八条每学年初,学校对各学期未通过的必修和限选课程(含理论、实践)累计达到20~30学分的学生,进行学籍异动,编入下年级学习。

第十九条学生留、降级前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已取得的成绩、学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在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学籍可以异动到上一年级,编入上一年级学习。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专业按照《长春工程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暂存)》中相关要求具体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和拟转入教学单位同意,报教务处审查,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二)学生转专业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三)转入新专业后,按新专业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酌情安排学习进程,分阶段完成学业。包括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在专业学制基础上延迟2年。

第二十七条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可以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停课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休学创业的,可以在原学制基础上延迟4年修业年限。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及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学生经批准办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必须离校,不得住在学校,不能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三十条学生在籍期间,办理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因病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户口不迁出学校,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精神类疾病和传染性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恢复健康的诊断,学校对申请复学的学生进行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办理复学的程序与办理休学相同。
   第三十二条休学逾期二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各学期累计不及格的必修和限选课程(含理论、实践)超过30学分;

(二)本科生6年(五年制本科生7年)、专科生5年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学校对其实行退学告知,学生本人可以在学校公布有效期内提出随下一个年级试读学习的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以随下年级试读一年。

第三十六条对退学试读学生的管理。

退学试读期间学生没有学籍,只保留学习资格,不享有其他在校生待遇;

按所学习专业年级学费标准交纳一年试读学费;

试读期间如申请修读其他年级课程需按学校规定缴纳重修学费;

试读期结束后累计不合格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的学分低于20学分且试读期没有违纪行为者,可视为试读合格,恢复学籍,并可直接在试读专业年级编班学习,否则,应直接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对于逾期未提出随下年级试读学习申请的学生,或不符合退学试读条件的学生,以及符合第三十三条其它款项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对其做出退学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将符合第三十三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名单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审查统计应予退学的学生。

(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告知应予退学的学生及其家长。

(三)教务处负责将应予退学但又没有申请继续学习的学生名单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院长办公会议做出退学决定。

(四)教务处根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负责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送达时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一周内到学校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不来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其除名。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合格,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学分和毕业标准要求的最低总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并符合以下条件,允许提前毕业:

(一)提前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并修满毕业标准要求的最低总学分。

(二)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及以上。提前毕业期限以学期为单位。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教育教学过程,但未达到毕业标准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学生可以申请继续学习相关课程,成绩合格,取得必要的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发放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本科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及以上,在校学习期间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可按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层次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吉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学校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四周内),对上一学期学生学籍进行清理,向有关学生发出学籍异动或退学的警示。在每学年初(四周内)对上一学年学籍进行处理,做出学籍异动或退学决定。

第五十条各教学单位负责将做出学籍异动或退学处理的决定书送达学生当事人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五十一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从2017年入学学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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