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进一步做好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长春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长春工程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各学院转专业工作组负责转入本学院学生的学分认定、补修课程方案制定及重修选课指导等工作。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学生学分认定方案指导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 学分认定基本原则
第三条 各学院转专业工作组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计划及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对学生已修读课程进行学分认定,填写《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补修方案审核表》(附件1),同时需要在一体化平台的成绩认定管理系统中进行成绩置换。
(一)原专业已修读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编号、课程名称、课程属性(必修/选修)和学时学分完全一致的课程,学生修得学分可予以认定为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学分。
(二)原专业已修读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编号、课程名称、课程属性(必修/选修)和学时学分不一致的课程,如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的指标点支撑等效,且学分差为1学分及以下的课程,学生修得学分可直接予以认定,需进行成绩置换;学分差大于1学分的课程,需补修转入专业该门课程大纲中学生未修读的课程内容,补修方式可为组班补修、单独辅导和线上补修等。补修课程需要填入《转专业学生补修课程信息表》(附件2)。补修课程通过后,应在一体化平台的成绩认定管理系统中,与原专业学习的同门课程合并置换为转入专业相应课程。
(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已开设的其他未修读课程,应通过重新学习修得课程学分,应填写《转专业学生补修课程信息表》(附件2),备注项需标注“未修读”。
(四)学生已修读的课程未获得学分,且属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应修课程的,应填写《删除课程成绩登记表》(附件3)进行删除处理,并填写《转专业学生补修课程信息表》(附件2),备注项需标注“已修读未及格”。
(五)学生已修读的课程未获得学分,且不属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应修课程的,应填写《删除课程成绩登记表》(附件3)进行删除处理。
(六)学生已修读的课程已获得学分,如不属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应修课程,可作为素质通选修课学分计入毕业总学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转专业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补修方案审核表
附件2:转专业学生补修课程信息表
附件3:删除课程成绩登记表
附件4:补修课程明细
长春工程学院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