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保障入伍当兵和选派出境学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以及《长春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长工院字〔2019〕87号)《长春工程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习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长工院教字〔2023〕16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入伍当兵学生的成绩管理
(一)学生入伍前所在学期课程已学习总学时五分之四,学校可以组织提前考试或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成绩确定期末成绩;如所修课程未完成总学时五分之四,则待学生退役复学后一年内给予其一次免费重新学习机会,复学后一年内其不及格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籍处理统计。
(二)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学生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复学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理论、军事技能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按“优秀”记载。
(三)入伍前在校其他学期不及格课程,学生退役复学后一年内给予其一次免费重新学习机会。
第二条 选派境外学习学生成绩管理
(一)学生申请选派境外学习项目,如申请时校内有不及格课程,则不允许申请出境学习。
(二)学校选派学生赴境外友好合作学校参加交流学习项目和攻读学位项目,学生在境外大学学习期间获得的课程学分,由国际交流处和专业负责人按照课程一致性原则予以确认并转换为学校对应课程成绩,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工程学院入伍当兵和选派境外学习学生成绩管理办法》(长工院教字〔2019〕41号)同时废止。
第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长春工程学院
2023年5月10日